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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6月至10月,被告人赖某某为种植杉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弯把锯、柴刀在寻乌县**乡**村**小组**管护的“杨梅坑”山场采取“皆伐”的方式砍伐树木。被告人赖某某把砍下的小树木裁成柴火分三次运回家中,把胸径十公分以上的树木裁成2米长的原木,驾驶自家的2.8吨货车,卖给广东省平远县差干镇湖洋村“水打坝”的一家姓潘的锯木厂,非法获利八九百元。2017年农历12月“杨梅坑”山场清山后,被告人赖某某与儿子赖某甲、赖某乙一起在该山场种植杉树约1000棵。

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寻乌县**乡**村**小组“杨梅坑”山场砍伐林木面积6.5亩,实际砍伐林木蓄积32.7495立方米(折原木21.2872立方米)。

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主动到寻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弯把锯、柴刀;2.书证: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户籍证明、林业局证明、福中村证明等;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4.鉴定意见: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证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山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卫东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住寻乌县**乡**村**小组3号,联系电话1331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证弯把锯1把、柴刀1把。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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