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现住址江西省安远县**镇上角饲料公司对面。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安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农历七月)至2016年8月(农历七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赖某仁(已判刑)、赖某富(已判刑)、赖某林(已判刑)、赖某华、赖某平等六人一起,各自在“坑背”山场清山砍伐木材并开挖果园条带,准备种植脐橙,并将砍伐的木材卖到锯板厂。2017年1月1日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赖某某在“坑背”山场开挖果园的面积为12.7亩,砍伐木材蓄积量为106立方米,2017年1月20日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砍伐的木材价值人民币2.12万元。
2019年12月24日,赖某某在龙泉路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并退缴了非法所得2.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钟某某、赖某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自留山上的林木10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退缴了其滥伐林木所造成的损失2.12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至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卫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0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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