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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某某甲或某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68********,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赖某某分别以3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陈某甲和陈某乙购买位于浦北县**镇**村委会**麓**塘岭的速生桉林木;以400元的价格向容某某购买位于浦北县安某某**村委会**村**麓岭的速生桉林木。之后,赖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丁某某等人去砍伐上述林木。其中,赖某某已将位于**塘岭的速生桉林木砍伐完毕,并出售获利7万多元;因土地争议,未能将位于**麓岭的速生桉林木装运出售。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共计95.7立方米。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海宁

检察官助理李晓霞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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