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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赖某某滥伐林木案)

平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住平桂区**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租赁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山场(2017年桉树采伐迹地)准备重新种植果树,2019年10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亦未得到全部林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凤某某等人清理、采伐“***”山场上的林木。经鉴定:采伐林木现场位于平桂区**街道**村4林班8.1、8.2、8.3小班,共有采伐区域1个点,采伐树种为巨尾桉,涉及面积为4.41公顷(66.15亩),采伐林木5207株。采伐蓄积70立方米,出材量为46立方米(其中规格材20立方米,小材26立方米)。经贺州市平桂区林业局核查,采伐范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3月4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取得了林木所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赖某甲、赖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70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军

检察官助理:任荣平

2020年5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贺州市平桂区**村***号。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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