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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伐林木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住大埔县**镇**村。因盗伐林木嫌疑,于2020年10月17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携带一把油锯和一把镰刀,在大埔县高陂镇黄泥凹村青碗窑山场盗伐**(梅州)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植的桉树。2020年10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大埔县高陂镇黄泥凹村青碗窑山场用拖拉机载其盗伐的桉树时,被**(梅州)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随后,被告人赖某某被大埔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抓获,现场扣押了被告人赖某某盗伐林木的工具油锯和镰刀各一把,及其盗伐的桉树原木一批。经大埔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赖某某盗伐林木面积为5.0209亩,经检验原木材积6.42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量为9.171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作案工具油锯、镰刀和赃物桉树等;2、书证:户籍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3、证人钟某某、李某某等6人的证言;4、被害人**(梅州)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汉夫

                            2020年12月1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7、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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