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72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镇雄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经林木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在夜间使用油锯盗伐镇雄县国有林场螳螂坝林区三所坟林地内林木,准备加工做门板销售,共砍伐林木26株。经镇雄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砍伐的26株林木为杉树,林木蓄积4.51784立方米,材积3.1624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2、证人牟某某等人的陈述;3、相关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剑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件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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