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40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协商为郑某某办理网贷并收取贷款额的2%手续费。2019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赖某某乘为被害人郑某某办理网上贷款之机获取郑某某的个人信息、手机和验证码等资料,从郑某某支付宝“借呗”中的贷款额120500元分三次贷出至郑某某支付宝账户内,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中119600元转到自己控制的帐户,并再将45000元转到郑某某的帐户以麻痹郑某某,并2%收取郑某某共9000元的手续费,余下款项共人民币74500元占为已有。郑某某发现放款款项与所得款项不符后联系赖某某未果遂报警。赖某某到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郑某某112000元获得谅解。
2、2020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66C53号小型桥车途经广清高速西侧7公里112米(白云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赖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被带至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赖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测定,从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赖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有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霞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人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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