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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18〕227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亚鸡”,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3********,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罗定市细坑社区一住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某某。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肖某某钊(在逃)驾驶一辆黑色福特汽车去到肇庆市高要区凯旋珑湾小区对面路边,利用抽油泵、铁箱、导管等工具,盗走被害人陈某健停放在该路边的一辆桂N87****号灰色解放牌大型货车油箱内的120L柴油(价值人民币764.4元)。盗后,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肖某某钊驾驶一辆黑色福特汽车沿着324 国道向罗定方向行走,途经高要区景某某家园门口时,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黄某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H06****号蓝色南俊货车油箱内的70L柴油(价值人民币445.9元)。

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肖某某钊驾驶一辆黑色福特汽车去到高要区南岸街道新君悦酒店附近,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麦某坚停放在该路边的一辆粤HJ3****号乘龙牌大货车(俗称“前四后八”)油箱内的100L柴油(价值人民币651元)。

2018年4月份清明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肖某某钊驾驶一辆黑色福特汽车去到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路边一间药厂,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盗走被害人汪某停放在该处附近的一辆粤BGS****号货车油箱内的120L柴油(价值人民币76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健、汪某、麦某坚、黄某明等多人的陈述;3.被告人赖某某的某某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斌来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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