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50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广东省饶平县**镇**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赖某某在其暂住的本市闵行区**镇**路**号**公寓**宿舍内,趁同住人员离开之际,将同事叶某某放于钱包内的人民币1800元窃走。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放置在公寓内的1800元现金被窃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发案现场周边监控视频及相关截图证实,发案时间段,被告人赖某某离开案发公寓的情形。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发案、破案及抓获被告人赖某某的经过。
4、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赖某某的户籍、身份情况。
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指认作案现场、指认监控截图照片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又鹤
检察官助理:文韬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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