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县**乡**村**大路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盗窃,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来到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大楼行窃,在十楼骨三科过道上将在陪护床睡觉的患者家属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vivo Z5x手机盗走。当日中午,被告人在南昌市八一广场附近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收购手机的流动摊贩。经估价,被盗vivo Z5x手机价值人民币1296元。
2020年4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大楼六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照片、住院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0区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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