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镇**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宁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进入范某某与王某某合租的出租房(宁南县宁远镇**号**楼)内趁范某某、王某某熟睡之际,赖某某将范某某衣服内的一千元现金及王某某挎包内的七百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因其具有犯罪前科和入室盗窃的从重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涛
检察官助理:吉布你呷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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