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镇**街**路**号,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始兴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始兴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9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F9****的五菱面包车,搭载阳某(另案处理)、“鸡某”(未到案)等人,去到始兴县**镇**路***岸**栋**号“**士多店”,由赖某某负责望风,阳某某、“鸡某某”等人用液压剪剪断门锁,进入店铺实施盗窃,盗窃现金超过1500元人民币,以及店内不同品牌的香烟,其中包括贵烟(跨越)硬盒1条、双喜经典1906软盒1条、黄色芙蓉王硬盒2条、双喜世纪经典硬盒1条、中华软盒6包、荷花(钻石)硬盒1包。经始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香烟的市场零售价值为158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陈述;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证人证言;4. 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道
检察官助理:王婷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