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暂住东莞市**镇**村**五金厂员工宿舍**楼**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9时4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本市清溪镇三中村杰派网吧,看见18号机位的被害人雷某某在睡觉,遂上前扒窃走雷某某身边的一部VIVO牌手机(1473.97元)。破案后缴回涉案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的陈述,物证缴回的手机,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2月22日

附:

被告人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