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75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本区大龙街新桥村泰安路43号之2广州市虹阳纸业有限公司,通过爬围墙的方式进入该公司办公室,盗去被害人赵某某放于办公室内的电脑主机两部、税控机主机一部、三星移动电话一部、红酒两瓶。

经鉴定:案发现场利是封背面提取的指印与被告人赖某某左手拇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2018年1月27日4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本区大龙街泰安路17号国安消防第五分公司,通过钻门缝的方式进入该公司办公室内,盗去被害人朱某某放于办公内的台式电脑一部。

经鉴定:案发现场办公桌下地面电脑线头擦拭3的19个STR基因座的STR 分型与赖某某口腔擦拭的STR分型相同。

2019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本区大龙街茶东村东村大街十一巷6号,进入被害人卢某某住处内,盗去被害人卢某某放在屋内的两个铁盒子(内有人民币120元)。盗后,携赃逃至附近路段时被巡逻人员人赃并获。

经鉴定:案发现场大门门口北侧地面铁盒表面提取的指印是与被告人赖某某右手拇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仪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案发后,缴获全部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