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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使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店门口的梯子爬进该店阁楼的窗口,进入店内后顺着楼梯下至一楼,在一楼衣柜内发现一个手提包,将包内12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8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村**私家菜门口避雨时,发现该菜馆的门易撬开,于是在附近工地找到一个锥子返回菜馆,使用锥子撬开该菜馆的门进入菜馆内,将一条红色硬盒中华、一部电脑主机、一部大华dh-nvr2116hs-hds3 16路网络硬盘录像机(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958.1元)盗走,现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9日14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村一网吧抓获被告人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郭运强

                               2020年11月25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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