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5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分别于2015年6月23日、2016年11月4日、2017年10月1日三次被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返迁小区**工程检测公司附近,看见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本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76元)未拔钥匙,遂将该车盗走。
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镇******物流公司将被告人赖某某抓获。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天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院印)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册、证据目录一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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