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08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是被害人赖某甲的侄子,赖某甲在**区****区********-**经营一家****店。
2020年5月一天凌晨,赖某某来到****店,在赖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备用钥匙进入店内,从零钱箱里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
2020年8月22日3时许,赖某某来到****店,在赖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使用备用钥匙进入店内,从零钱箱里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
2020年9月4日3时许,赖某某来到**区*********负一楼停车场,盗走赖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1300元卖给赖某乙。
2020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赖某某抓获归案,缴获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赖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旭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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