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Z363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甲同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22时45分许,被告人赖某甲在本市斗门区**镇**路**星网咖楼下,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C****摩托车没有拔车钥匙,产生将摩托车盗走的犯意。半小时后,被告人赖某甲从**网咖出来,将粤C****摩托车的车匙拔走。然后迅速回家带上口罩,换了一身衣服返回网吧楼下,利用拔走的摩托车钥匙将粤C****摩托车盗走,在金源路附近,把摩托车牌照取下来和驾驶证一起扔在路边草丛中。然后被告人赖某甲将摩托车开到东岸村附近的巷子里。次日,被告人赖某甲联系赖某乙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把盗窃得来的摩托车卖给赖某乙。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赖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赖某乙处缴获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经珠海市斗门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摩托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协助司法机关追回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冬华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具结书一份。
4.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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