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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01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家**号。2003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7月2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6号广州海关大楼对出人行横道上,将被害人梁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212元)盗走。

2020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华阳街天俊阁对出路口,将被害人郭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豪圣牌电动滑板车1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130元)盗走。

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华阳街天俊阁对出路口,偷走被害人卢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67元)盗走。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电动车购买凭证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梁某甲、郭某乙、卢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讯录像、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5、现场勘验;

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立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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