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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85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5********,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该公司对app进行升级后产生了系统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零的情况继续支付。被告人赖某某通过亲戚获知了该漏洞,随即利用其个人及妻子的身份及银行卡先后在某某app上进行绑定注册,在2018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9999元。

2018年12月24日,该公司发现漏洞并修复,经统计发现有多名客户存在利用漏洞恶意盗刷的情况,后于2019年1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主动退还涉案金额人民币29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公司提交的某某app被盗刷的材料、授权书、报警函,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3. 证人证言:证人廖某娘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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