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7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6********,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7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同案人邓某甲、黄某某(均已判决),携带老虎钳等工具,驾驶一辆车号牌为渝F1****的长安小货车,到本市白云区**镇**路**号**楼**公司基站内将48块蓄电池盗走。经鉴定,上述48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7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蓄电池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冯某甲、邓某乙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人冯某乙的陈述;
5.同案人黄某某、邓某甲的供述;
6.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
7.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8.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9.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缴获的蓄电池已经返还被害单位代表人。
3.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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