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9月18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赖某某至赣州市章贡区**大道**门口,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金箭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8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侦查人员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9月13日上午,被告人赖某某至赣州市章贡区**路**号**门口,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绿色欧派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7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侦查人员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赖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微信转账截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起笔录等笔录;证人凌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凤至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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