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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5********,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捕前无固定住址。2013年9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9年11月30日,因盗窃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和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实施三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葛庄村158号被害人于某某的超市内,盗窃190毫升装海飞丝牌洗发液一瓶,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洗发液价值人民币20元。当日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2.2019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百尚购物中心二层被害人刘某某的服装商店内,盗窃左岸牌黑色长袖上衣一件,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被盗上衣价值40元。赖某某当场被抓获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3.2019年11月28日0时左右,被告人赖某某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巨丰钢结构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0元。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后,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材料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岩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壹册,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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