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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4********,汉族,文盲、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2011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1年12月24日释放;2012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7日因犯放火罪、盗窃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3日因犯盗窃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被告人原因未能完成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一人去到翁源县龙仙镇锦湖酒店三楼,确认周边无人后,徒手强行拉开收银台的抽屉,将抽屉内的2条黄色硬盒芙蓉王、5包红色硬盒五叶神、5包双喜牌1906、12包硬盒经典双喜香烟盗走,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834元,锦湖酒店自报该批香烟进货价为815元人民币。

2.2020年04月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一人去到翁源县龙仙镇雅园酒店三楼中餐厅前台,确认周边无人后,徒手强行拉开前台抽屉,将抽屉内的备用金500元人民币盗走。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赖某某再次去到雅园酒店准备盗窃,发现有工作人员后立即离开,但仍被酒店人员抓住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指认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电子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足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伟华

检察官助理:何先桂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5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本院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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