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5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楼村**楼**号,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4月13日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庞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为非法牟利,准备在龙岗区同富路**货仓停车场、龙岗区新生路*号**酒店停车场接收两批走私卷烟。
当天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驾驶一辆载有芙蓉王、南京、黄鹤楼、双喜等四个品牌2384条卷烟的货车(车牌:粤B56****)到达龙岗区同富路**货仓停车场,与驾驶一辆面包车(车牌:粤M****7)等在该处接货的赖某某接头时被民警联合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抓获。当日2时30分许,民警根据赖某某的供述,在龙岗区新生路*号**酒店停车场抓获前来送货的被告人庞某某,缴获作案车辆一辆(套牌粤LG3****,实际车牌鄂Q****0)以及黄金叶、双喜、利群等品牌卷烟105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536440元,其中,粤B56****车辆上扣押的卷烟价值人民币415940元,粤LG3****车辆上扣押的卷烟价值人民币120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且伪劣卷烟3434条、作案车辆3辆、作案手机7部;2.书证: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移送函、价格证明、涉案车辆信息、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庞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庞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假冒且伪劣卷烟3434条、作案车辆3辆、作案手机7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