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住址为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住址为陆丰市**镇**村委**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9********,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住址为饶平县黄冈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许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赖某某、许某某、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赖某某、许某某、林某某,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赖某某得知实施诈骗需要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钱,提供收款码者可从中获利11-15%,遂在朋友圈发“洗衣机”的洗钱内涵语,后黄某丙(另案处理)联系上赖某某,要其提供收款码,赖某某又联系许某某入伙。2018年12月初,许某某退出,并将其下线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赖某某。赖某某、许某某等人通过找朋友张某某等人提供等方式,为诈骗被告人提供收款码,并从中收取11-15%不等的点数。赖某某扣除点数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口令红包、取现由接客黑车送达等方式,将钱返到实施诈骗的被告人手中。
2017年底起,林某某先后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洗钱”。2018年10月底起,林某某为黄黄某乙提供收款码,从中收取5.5-12%不等的点数,并返点给其下线江某某、林某甲(另案处理)。林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卡体现等方式,将钱返到实施诈骗的被告人手中。
2018年12月初,刘某某因经济紧张,欲提高自己支付宝花呗、借呗额度。2018年12月7日晚,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个蚂蚁借提额的广告,遂加广告上的微信号******被告人冒充蚂蚁金服工作人员“林伟鸿”,以需要收取手续费、材料费、超时重新缴费、补满3万元退款等理由,要求刘某某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9个微信、1个支付宝收款码转账给被告人10次,共计29700元。
1.被告人赖某某、许某某参与诈骗计5920元。2018年12月8日10时57分55秒,刘某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920元到许某某女友张某某的微信(wxid-dv71buak918111)账号上,张某某再通过微信于同日22时39分59秒转账4806元给许某某微信(xcjszj),许某某于同日22时43分35秒提现4801.2元到其招商银行(6214837522815996)卡上,再于同日22时49分58秒转账4608元到赖某某农业银行(6228481189616375176)卡上。次日,赖某某四次将农业银行卡上的资金转账到其本人的支付宝账号(136********)上,后又分两次共提现4500元到其农业银行(6228481189616375176)卡,再通过支付宝账号(136********)以口令红包方式将钱转出。
2018年12月8日15时17分00秒,刘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5000元到许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上(绑定手机号码:1343763****、账号:20886122********),因许某某该支付宝异常,账号被支付宝冻结,无法提现、转账。
2.被告人林某某参与诈骗计5160元。2018年12月9日17时55分42秒,刘某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5160元给陈某某微信账号(085e9858e019c0adde20aaa5e@wx.tenpay.com),陈某某(另案处理)于同日17时56分24庙转账5160元给江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账号(jyh110jyh),江某某于同年18时35分别28秒转账13760元为微信******4@wx.tenpay.com。该微信于同日18时36分24秒、27秒转账5000、8746元到林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上(62284811867********)。林某某又于同日18时37分转账13003元到黄康达提供的一张开户人为吕某某(另案处理)的邮政银行账号上(62179958690********)。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许某某、林某某均退10000元赔偿了被害人。公安机关还分别暂扣被告人赖某某、许某某、林某某各257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赖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和交易、转帐记录、微信交易明细、被告人赖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许某某、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为其提供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接收诈骗赃款,再转付给被告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赖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起从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赖某某、许某某、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_2.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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