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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等4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郑某甲、胡某某、徐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陈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合伙制作一个付费观看色情直播和色情电影的手机APP网络平台,后该平台创立后先后命名为“小强魔盒”、“V客”、“UR BOX”, “MAX”,“ GREEN”,“ROSE”, “color”等(以下统称为“MAX”)。陈某某、周某某通过招募代理,贩卖该平台卡密进行牟利,部分下级代理贩卖卡密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手机APP“MAX”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从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至案发,被告人赖某某共贩卖该平台月卡45张,牟利1000多元。

2、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手机APP“MAX”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从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至案发,被告人郑某甲共贩卖该平台月卡100多张,牟利1000多元。

3、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手机APP“MAX”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从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至案发,被告人胡某某共贩卖该平台月卡800多张,牟利5000多元。

4、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手机APP“MAX”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从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共贩卖该平台月卡、季卡合计900多张,牟利5000多元。

2018年4月5日至15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MAX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86段视频文件,经过鉴定,有183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1日至5月23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GREEN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68段视频文件,经过鉴定,168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5月27日至7月11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ROSE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22段视频文件,经过鉴定,有121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郑某丙、李某乙、史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郑某甲、胡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郑某甲、胡某某、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胡某某、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冬冬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郑某甲、胡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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