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3********,高中文化程度,汕头市**驾校教练员,现住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庄**大厦**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赖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讯问被告人赖某某,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赖某某作为汕头市**驾校教练员与学员钟某某约定收取2500元帮助钟某某作弊通过C1机动车驾驶证科目四考试。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赖某某联系一男子(微信号:bao********、微信昵称:驾驶****)在汕头市金平区汕头市**考场附近提供一套作弊电子设备器材给钟某某,并帮忙钟某某安装,后钟某某在进行C1机动车驾驶证科目四考试过程作弊而被监考人员查获。
2018年10月23日,办案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赖某某后,被告人赖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赖某某的户籍材料某,扣押清单,作弊器材摄像头、耳机、电源、接收器,办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病历、申请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关相片等;
2.证人钟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策划他人携带作弊器材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为群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