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7********,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泉州市**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住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份,被告人赖某某利用其担任泉州市**有限公司行政经理,负责办理员工保险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用于购买2014年度员工团体意外险的人民币84050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退出人民币8405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单位法人代表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3.起诉书副本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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