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083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销售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赖某某在其担任杭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号创意设计中心内)销售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多次将客户预付房费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清单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欠条、承诺书、财务挂账事宜、入职合同、手机卡;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支付宝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明华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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