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1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系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地点: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财务人员,负责收取租户上交的租金。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租户上交的租金共计308596元据为己有用于赌博。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赖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手机;2.书证: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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