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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出生日期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巷*座***。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年4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曾某甲、曾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安祖酒吧路口与被害人何某某、成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后被告人赖某某等人为泄愤,通过微信纠集陈某甲、“左某某”、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帮忙对被害方实施殴打。随后,潘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粤EP1***观致牌蓝色共享SUV汽车,搭载祝某某、陈某乙、封某某、吴某甲、黄某甲等五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前往安祖酒吧路口,经被告人赖某某指认发生纠纷的对方人员后,由祝某某手持枪状物向被害人何某涛、陈某明、成某超等人鸣枪以作威吓,致被害方听到枪声后四散逃跑,潘某某随即驾车搭载车上五名男子逃离现场。其后,陈某某驾驶无牌男装摩托车搭载“左某某”也到达现场,与被告人赖某某汇合后,被告人赖某某伙同陈某某、“左某某”等人先后均持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后还有另一台SUV共享汽车以及摩托车赶到现场,均持刀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成某超、成某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清单、入所健康检查表;2.证人祝某某、曾某乙、曾某甲、陈某甲、潘某甲、黄某甲、陈某乙、吴某甲、封某某、曾某丙、潘某乙、刘某俊、钟某某、李某某、黄某乙、吴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成某甲、成某乙、陈某丙、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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