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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4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道**号**幢**。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7日,被告人赖某某与陈某某、蒋某某、胡某某(已判决)和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受周某某(已判决)邀约,答应坐车陪同周某某前往重庆市主城区与王某某(已判决)当面处理纠纷,并做好了斗殴准备。次日凌晨1时许,周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先行在重庆市北碚区三总站调度室附近谈判,赖某某、蒋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在附近等待,因谈判未果并发生争吵,周某某跑向其邀约的等待人员,遇在附近等待的赖某某,赖某某知晓后随即传话给在附近车内等待的人员,蒋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持刀冲出追砍王某某、汪某某,赖某某在后一起追赶。王某某邀约前来的汪某某、刘某乙等人逃散,王某某在奔跑中摔倒被追上,蒋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持刀乱砍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后周某某、蒋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5月1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北碚区天生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等物证;

2.被告人赖某某的户籍信息、王某某的住院病历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碚鉴(临床)[2019]32号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受他人邀约后,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黎

2020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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