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68********,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铺**村**组。2012年6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开车至贵溪,三人经商量,谎称董某某是福建老板来贵溪投资办厂厂房需要结围墙,由赖某某出面将此砌围墙工程介绍给被害人朱某某,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同年4月17日,赖某某伙同董某某、曾某某设好赌局,将朱某某约至贵溪市**路**宾馆**楼**号房间,诱骗朱某某出钱参与数瓜子猜数“三博一”赌博,后以作弊方式骗取朱某某4万元,得逞后三人逃离贵溪,将赃款予以瓜分。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主动到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曾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伏胜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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