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39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P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楼**室。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11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4月2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8年6月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7月6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左右,被害人梁某某获悉珠海市政府要填海造地,想找人通过关系获取填海造地的工程项目,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赖某某,被告人赖某某慌称自己是**社驻香港联络官,各级都有人脉关系,能够拿到珠海填海造地工程项目,向梁某某提出两人进行合作注册公司来承揽该项目,商定他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拿到该项目,梁某某负责出资。梁某某等人信以为真,与被告人赖某某成立了珠海**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日,被告人赖某某向梁某某提交了一份伪造的珠海**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签署的《投资合作项目意向协议书》,该意向书中明确标的为“珠海市**之城”、“国家(珠海)海洋科技经济园区填海造地工程”两个项目,向梁某某提出要人民币500万元的活动费,后商定为人民币300万。梁某某通过其个人帐户和谢某某帐户向被告人赖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共计240万元,2013年2月8日,梁某某又分两次向被告人赖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活动经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赖某某收到梁某某的人民币280万元后,将人民币200万元转入叶某某账户,将人民币34万元转入张某某账户,将人民币4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3年春节过后,梁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赖某某办理珠海市农渔和水务局的正式批文,被告人赖某某以正在开两会、领导忙为由推脱。2013年底,梁某某等人找到被告人赖某某,要求其退钱,被告人赖某某先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供述;2、被害人梁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叶某某、谢某某、贾某某、戴某某等人证言;4、书证;5、银行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18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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