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99********,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街**号,住址:同上。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赖某某虚构富二代、军人身份与被害人邱某某(女,25岁)确立情侣关系,后以姐姐出车祸、自己受伤等虚假理由多次向邱某某借钱,但一直未对借款进行归还。
2020年3月,赖某某虚构富二代、军人身份与谭某某确立情侣关系。同年4月,赖某某在陪同谭某某到金牛区一品天下戴氏教育上课时,结识了被害人程某某(女,29岁)。赖某某向程某某虚构自己是富二代、与谭某某系兄妹等事实,也与之确立了情侣关系,并共同租住了金牛区**小区**栋**单元**号住房。之后,赖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合伙做生意被骗、谈生意塞红包、交公寓物管费、还房贷等事由多次向程某某借款,造成43500元借款无法归还。
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继东
检察官助理:毛静妮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光碟叁盘;
3.赃款未追回;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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