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8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赖某某负责清流县**镇**村拆迁户安置地块的放样工作,伪造了“清流县**中心”等印章及《清流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自建房)协议书》,虚构其有清流县**镇拆迁安置地块使用权、且可以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土地转让费人民币13万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自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清流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自建房)协议书、清流县**中心出具的关于**农业户拆迁自建地块安置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中国共产党清流县委员会**工作小组专题会议纪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7750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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