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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永安路**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虚构帮忙找关系为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先后转账共计人民币8万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治订阅回执单、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过程、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没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立强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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