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023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至案发,被告人赖某甲在无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添加各被害人,之后虚构手上有大量的口罩货源取得各被害人的信任,从中骗取钱财。之后,被告人赖某甲以接单排单等理由应对各被害人多次的催货或退款要求。
2020年2月5日,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天河区**村**区**房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赖某甲购买口罩2300个,之后分五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赖某甲人民币6180元。至今被害人陈某某尚未收到购买的口罩。
2020年2月3日14时许,被害人黄某甲在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巷**号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赖某甲购买口罩20个,之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赖某甲人民币50元。至今被害人黄某甲尚未收到购买的口罩。
2020年2月5日,被害人黄某乙在广西荔浦市**镇**巷**号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赖某甲购买口罩1000个,之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赖某甲人民币3400元。至今被害人黄某乙尚未收到购买的口罩。
2020年2月5日,被害人潘某某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赖某甲购买口罩100个,之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赖某甲人民币280元。至今被害人潘某某尚未收到购买的口罩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赖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赖某乙的陈述;
3、被害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焱林
2020年 7月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监控录像光碟4张。
3、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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