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钦州市钦北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7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罗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见到有人利用卖口罩为由实行诈骗的报道后,因其无经济来源而萌生以同样方式实施诈骗的想法。随后,罗某某联系被告人赖某某合作诈骗,让被告人琼芬发布罗某某事先编辑好的信息到手机应用程序微信的朋友圈诱骗受害人。2020年2月6日,受害人黄某某因见微信朋友圈卖口罩信息而添加被告人赖某某的微信账号咨询购买口罩事实,待被告人赖某某保证口罩货源充足后,受害人黄某某因相信对方而多次通过微信向赖某某下单,分32次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给被告人赖某某共计人民币6385元。事后,该笔钱款由被告人赖某某的微信账号转至罗某某的微信账号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转帐记录;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在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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