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己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到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化名“张某甲”在汕头市龙湖区**一出租屋内通过网络平台结识被害人张某乙,在得知被害人张某乙想购买房产的情况后虚构其能帮被害人内定一套汕头市龙湖区**村和**公司合资开发的商品房(汕头市龙湖区**小区**栋**房)。随后,被告人赖某某采用伪造**公司购房合同及收据等手段,诱骗被害人张某乙在汕头市龙湖区**工业区**幢**梯**房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向其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共计62000元之后失联。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已将所得赃款62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乙,并取得被害人张某乙的谅解。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赖某某自行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购房收据单、合同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介绍信、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材料、被害人张某乙谅解材料;
2.证人陈某某、温某某、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5.相关图片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玉莹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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