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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5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害人黄某某因老公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黄某某经老乡刘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赖某某。同年10月份,被告人赖某某让黄某某转给其20万元人民币,称要将这20万给中间人去操作运作,帮忙去找交通肇事案中的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让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覃某某就会被判处缓刑,如未达成协议,会将钱退给黄某某。黄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将20万元转给赖某某,赖某某未找到中间人,自己也未找死者家属进行协商,故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黄某某多次要求赖某某退钱,赖某某均未退款,2019年8、9月份后不再接听黄某某的电话也不再回微信。黄某某遂报警。涉案的20万元已被赖某某用于消费。

2020年5月15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号房抓获被告人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银行交易明细、收款凭证、谅解书、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云

检察官助理:张胜惠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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