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7年1月12日因无证驾驶,被汕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赖某某通过互联网“哔哩哔哩”网站、微信朋友圈等发布售卖苹果牌卡贴机和ipad平板电脑的虚假广告以诈骗他人。2020年3月28日,被害人看到广告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赖某某,后在被告人赖某某的诱骗下,先后向被告人赖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微信二维码等付款,共被骗去人民币6299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在饶平县**镇**号其住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在审理阶段能积极退清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则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李奕瀚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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