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5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20日分别退回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4月20日分别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凌晨0时许,赵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赖某某的微信转款800元用于向赖某某购买20颗毒品麻古和100元的毒品冰毒,并电话联系帮助赖某某贩卖毒品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后李某某在赖某某处拿了20颗麻古(净重1.89克)和100元(净重0.71克)的冰毒,与赵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小区正门口完成了毒品交易。之后赵某某携带从李某某处拿到的毒品到重庆市江津区**小区**栋**号门口以1350元的价格向文某某出售了20颗麻古和一小包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冰毒,交易完成后,赵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贩卖的上述2.6克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2019年8月21日56分许,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几江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广场**栋大门口将被告人赖某某抓获,并现场对赖某某进行身体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蓝色牛皮挎包内检查出6小包用橙色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净重:0.16克、0.12克、0.10克、0.13克、0.09克、0.13克);1小包紫色塑料袋装有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净重:0.58克);1小包紫色塑料袋装的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净重:0.83克);1个用透明玻璃瓶(金色瓶盖、透明玻璃瓶身)装的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净重:1.48克);1个用透明玻璃瓶(金色瓶盖、透明玻璃瓶身)装的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净重:0.54克);1个用透明玻璃瓶(金色瓶盖、透明玻璃瓶身)装的红色、绿色(其中有一颗绿色、其他全部红色)片剂疑似毒品(净重:3.29克);1个不锈钢圆柱形器具,分为三层,第一层装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净重:1.04克),第二层装有黄色塑料袋装的白色固体状疑似毒品(净重:0.47克),第三层装有红色、绿色片剂状疑似毒品(净重:2.20克)。被告人赖某某共计非法持有毒品11.16克。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非法持有的上述11.16克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的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文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2.6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强制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11.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对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天然
检察官助理:任世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四百六十一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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