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租住信宜市**中学后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某从广西一名男子手上购买毒品“K粉”吸食,并贩卖给他人。于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赖某某在信宜市**路**路段贩卖了约300元一小包的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只收到罗某某先给付的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信宜市**路**路段贩卖毒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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