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75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2日东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吸毒人员欧某某坚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赖某某购买曲马多并商量好以每排60元的价格向赖某某购买3排曲马多(每排12粒装),后通过微信给被告人赖某某转账180元,被告人赖某某通过速送将曲马多送达给欧某某坚。2019年9月1日,被告人赖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以每排70元的价格贩卖1排曲马多给欧某某坚。2019年9月2日、9月4日、9月6日、9月10日,被告人赖某某4次以每排60元的价格贩卖了9排曲马多给欧某某坚,共获得毒资790元。
2019年8、9月份一天,吸毒人员王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赖某某并商量好以4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赖某某购买半排曲马多,后被告人赖某某在河源市源城区商汇大厦楼下将半排曲马多交给王某甲并收取了40元现金。2019年9月18日,吸毒人员王某甲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赖某某,以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排曲马多,共获得毒资12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赖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2019年10月9日16时某某,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赖某某从河源市强制戒毒所提解某某东源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户某某、前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证人欧某某坚、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某某;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曲马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属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关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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