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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5********,广东省紫金县,汉族,文化,无,住紫金县**镇**道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院批准,次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间,被告人赖某某以手机(微信)为联络工具,先后将毒品“开心水”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郑某某吸食,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巩才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3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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