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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及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蒙山县文圩镇莲塘村**组,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出售给吸毒人员廖某某吸食。当天中午,民警抓获赖某某后,从其身上查获并扣押了50小包毒品疑似物及毒资人民币30元。经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赖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检察官助理:罗巧玲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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