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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贪污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赖某某,曾用名赖某乙,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庄**号。于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汝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汝南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时任**村支书宁某某、文书吴某某借协助**镇政府进行移民认定之机,通过办理假户口虚报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3户12人为本村移民,以套取移民扶持资金用于本村不正当开支。 2008年12月,吴某某在村委换届中没有当选,支书宁某某告知并安排赖某某继续领取并保管陆续发放的上述12人造假得来的移民扶持资金,2009年至2012年期间,赖某某累计领取移民扶持资金28800元用于村委跑项目、招待就餐等开支。2012年底,宁某某被免去周庄村党支部书记后,赖某某为非法占有此后发放的该12人的假移民扶持资金,向后任支部书记孙某某、张某某隐瞒了这一事实,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赖某某从其保管的上述12人假移民扶持资金发放本中,累计支取3228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另有12085.95元没有支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因其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出判处被告人赖某某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道军

朱玉娥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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