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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756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M*******,汉族,高中文化,住香港元朗**小区**楼。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6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5日,被告人赖某某经福田口岸入境走私化妆品、护肤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于2016年9月30日对其行政处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又经福田口岸入境走私VR眼镜、游戏碟、面膜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于2016年10月14日又对其行政处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6月6日,被告人赖某某再次经福田口岸入境,走私AGE20’S气垫BB霜 36套、龙江牌漳州片仔广肝宝8盒,被海关查获。2017年6月8日,被告人赖某某自行到海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被告人身份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查验记录、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杰

2017年920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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